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过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作为施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工程签证有效与否直接影响项目的效益。本文将从工程签证的分类、注意事项、构成要素等角度浅析工程签证的实务要点,为工程管理提供参考。
一、工程签证分类
从不同角度工程签证大致可以做以下分类:
(一)从项目控制的目标分类
项目控制有三大目标:质量、工期、造价,所以工程签证可以分为工期签证、费用签证、工期+费用签证。
(二)从签证的表现形式分类
签证的表现形式很多,文件名可以是工作联系单、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只要这些文件具有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就可以认为是工程签证。
实务中对于“工程签证”字样的签证单,发包人可能会排斥,但若是以工作联系单、工程联系单、报告、预算书、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双方签字确认,形成了一致意见,都不影响工程签证的认定。
(三)从合同约定的角度分类
从合同约定的角度,工程签证可以分为变更合同约定的签证、补充合同约定的签证、澄清合同约定的签证。变更合同约定的签证是指改变原合同约定的签证;补充合同约定的签证是原合同没有约定,后来重新约定而办理的签证;澄清合同约定的签证是指原合同约定模糊或者有矛盾而办理的签证。
(四)从签证时所处阶段分类
从签证时签证事项是否已经发生或者履行完毕的角度,工程签证可以分为签证时签证事项已经发生或履行完毕的签证和签证时签证事项还没有发生或履行完毕的签证。对于签证时签证事项还没有发生或履行完毕的签证,还要注意搜集履行方面的证据材料,这样才能和工程签证结合在一起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工程签证注意事项
案例: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状况导致施工困难,故与监理单位签订了《工作联系单》,内容主要为:因施工地基遇到花岗岩,给施工带来极大难度,延误台时达136小时之久,请予签证认可。监理单位签订意见:检查情况属实。施工单位虽然办理了上述签证,但因不符合工程签证构成要件而不能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承担了130余万元的工期违约金。
上述签证的主要问题在于以下几方面:首先,监理单位是否有发包人的授权从《工程联系单》中无从得知,施工单位未查验相关授权;其次,对于工期顺延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监理单位的意见只是“检查情况属实”,并未针对是否同意顺延工期发表意见,该联系单只是反映了事实状况,最多只能作为工期顺延的证明材料;再次,签证的内容只是确认了延误的时间,但并未就工期顺延达成一致意见。故施工单位未取得工期顺延的依据,最终承担了不利后果。
三、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
综合上述案例,一份合格工程签证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一)签证主体必须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其授权人员)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签订不是签证;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授权,缺乏授权的人员签署的签证单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
(三)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
(四)签证双方必须就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等内容协商一致,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
还需特别注意,如果发包人(或其授权人员)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则可能只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材料,并非真正意上的签证,能否增加费用或者顺延竣工日期尚需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综上,在获取工程签证时,应对照工程签证的分类、结合工程签证的注意事项以及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进行,确保工程签证的有效性,避免因工程签证的瑕疵给公司带来损失。
(法律事务部 贾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