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下称“商票”)作为商事活动中常见的支付手段,其所依赖的信用是商业主体,故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出现无法承兑的情况。此外基于建设工程价款存在优先受偿的特性,若接受商票支付后,可能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进而在商票无法承兑时使得工程款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故就建设工程商票支付风险与应对作如下探讨。
一、“商票支付”的类型
1.约定的“商票支付”
明示的“商票支付”即在合同文本中直接约定以商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2.暗示的“商票支付”
暗示的商票支付是指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商票支付”条款,而是约定类似“承包人接受发包人一切的支付方式”,建设单位以此直接支付给我方商票。
3.被迫的“商票支付”
被迫的“商票支付”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用商票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基于各种原因不得不接受。
二、“商票支付”的风险
1.商票无法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是以承兑人的信用作为担保,若承兑人信用降低有可能出现到期无法承兑的情况。
2.丧失优先受偿权
若结算后建设单位以商票支付工程款,我方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原因如下:
一是商票本身存在一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为一年,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该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若工程价款到期应付后六个月开出商票,则存在商票到期后已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的可能。
二是当建设单位以商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已经完成了工程款的支付,我方与建设单位之间由原来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债务关系变成了票据关系。若商票到期无法承兑,我方只能追究建设单位票据无法承兑的责任,而不能依据建设施工合同向建设单位索要工程款,也就丧失了工程价款优先权。
3.商票难以变现
商票难以变现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商票存在一定的付款期,我方需要等商票到期后去承兑;二是我方下游企业可能不愿意接受以商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商票很难背书给下游单位,而且背书后也会对后手承担兑付责任;三是我方在商票到期前贴现成本高或很难办理贴现。
三、“商票支付”风险的应对建议
如上所述,接受商票支付对于施工企业的影响主要有三点:一是无法承兑,二是丧失优先受偿权,三是难以变现。针对以上风险特提出如下应对建议:
1.不接受商票支付
结合当下行业环境,不接受商票支付是规避风险最直接的方式。此种方式需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约定排除以商票支付工程款,如列举具体的支付方式或明确禁止用商票支付。作出约定后,若建设单位提出以商票支付工程款,我方有权不接受。
2.有条件接受商票支付
有条件接受商票是指在合同中未约定商票支付,但是为了我方自身利益或者维护与建设单位关系,而不得不在一定条件下接受商票。在这种情形下,我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避免风险。
(1)支付资金成本。作为守约方的施工单位,在接受商票支付前可要求建设单位支付自己所承担的资金成本或贴现成本。
(2)更改合同条件。在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出以商票支付工程款,作为施工单位可抓住机会,要求更改合同中对自身不利的事项,从而平衡商票支付风险。
(3)要求提供担保。在合作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出以商票支付工程款,我方应核实建设单位资信情况,若发现建设单位资信情况不良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或者要求第三人担保,以此来确保商票可以承兑或者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回收工程款。
3.约定无法承兑的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提出以商票支付工程款时,我方应与建设单位约定商票无法承兑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含两块:一是商票无法承兑时建设单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是在商票无法承兑时视为未支付工程款,我方有权要求建设单位继续支付工程款。
4.保留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约定商票期满之日为工程款应当给付之日。即约定给付商票时建设单位并未完成工程款的支付,进而将建设单位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延后。以此保证我方在商票到期无法承兑时,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2)约定商票无法承兑时建设单位继续支付工程款。我方在接受商票后丧失优先受偿权的一个理由是在接受商票后,建设单位已经履行完对工程款的支付义务,我方与建设单位之间是票据关系。因此,我方在接受商票时应与建设单位约定,在商票无法承兑时,建设单位应继续支付工程款,以此保证我方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此时应注意工程价款优先权十八个月行使期限的规定。
在商票支付难以避免时,可将上述(1)(2)款应对措施同时使用,即约定商票到期之日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同时约定商票无法承兑时建设单位继续支付工程款,进而最大限度保护我方工程款债权的实现。
(法律事务部 贾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