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人员受伤时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司法实践中该类型的案件主要涉及能否认定劳动关系、能否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工伤认定后的工伤待遇这三个问题,本文仅通过最高院相关判例对务工人员工伤涉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各省人民法院对于相关问题的认定并非完全一致,具体认定还需看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各法院的相关判例。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能认定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应属于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不应再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但在(2021)鲁民申1683号案件中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其认为申请人为进城务工农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指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只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后,单位用工性质仍然是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50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1)鲁民申168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社会养老保险处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已按照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在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其与被申请人不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原审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并无不当。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是关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不能反推得出劳动者虽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
综上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判决可以推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 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超出法定职工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精神,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
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2020)鲁行申957号文书中,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当地劳动社会保险事业处向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符合工伤保险立法精神,也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二款“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精神。综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超过退休年龄,已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通常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畴,但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用人单位已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除外。对于进城务工农民无论是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待遇问题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构成劳动关系,但是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待遇中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经验总结
(一)劳务外包或劳务分包
首先应当尽量避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人员,项目上非核心业务辅助岗位(如保安、保洁、餐饮等)如有特殊需要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方式通过将其部分业务或工作内容交由承包人完成,签订劳务外包协议,发包人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外包费用的方式;或者通过劳务分包单位雇佣人员,由劳务分包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务协议
没有通过劳务外包或劳务分包方式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应当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劳务报酬,购买的劳务范围等内容。用工期间,尽量避免以单位账户直接为其发放劳务费用以避免与单位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律事务部 窦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