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承包方愿意通过诉讼的途径回收工程欠款,但承包方若想提起诉讼则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工程款支付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尤其是时间较长的项目更容易面临诉讼时效届满的问题。
公司作为总承包企业在通过诉讼追索工程款时也会遇到诉讼时效问题,一方面要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要在超过后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此,为保障公司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达到追索工程款的目的,文章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出发,分析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对如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提出防范措施。
一、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对诉讼时效的普通规定,即基于民事权利请求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3年。当然其他法律中也规定特殊诉讼时效,如产品缺陷、航空运输诉讼时效为2年,文中所说工程款支付请求权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款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一般起算时间以及最长诉讼时效20年,即从损害实际发生之日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超过20年,也意味着超过了诉讼时效。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至一百九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修改)第四条至第七条也规定了特殊情况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一般来说工程款数额较大,约定分期付款的情况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适用分期履行债务的规定,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年。
二、诉讼时效超过的风险
在法律界,有一句较为经典的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作者认为这是对诉讼时效很好的诠释。《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实际上,作者认为这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性规定。如果权利人不及时的对自己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主张,就要承担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不利后果,与此同时义务人就获得以此抗辩不履行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修正)》第二百一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超过诉讼时效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但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即当事人仍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审理案件,权利人的起诉权利并不消失。只是法院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法院查明此案无诉讼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最终超过诉讼时效面临的风险即是债权人丧失了胜诉的可能,无法通过诉讼达到追索工程款的目的。
三、诉讼时效的规避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了解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重要性,因此如何规避超过诉讼时效以及超过后如何重新计算成为公司在追索工程款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对于未超过诉讼时效且尚无起诉必要的,公司要做的是让诉讼时效一直连续不届满。《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就是连接诉讼时效的重要手段,即: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起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在上述四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工程欠款,公司可以通过发送催款函等权利文书及时向债务人提起履行请求,达到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目的,同时保留相关证据(书面文件、催要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并注意至少每三年主张一次,防止诉讼时效届满。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工程款,《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同时民法典和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诉讼时效是义务人的一种抗辩权利,如果诉讼中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若提起诉讼需要在起诉前获得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证据,即让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的承诺或者行为,例如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并签字确认,让义务人在公司出具的对账函、还款协议上签字,义务人在电话、短信或微信中认可欠款并有还款的意思表示但时间待定的也可构成其对时效抗辩的放弃。值得注意的是,这需要将同意履行的证据固定下来,以此达到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效果。
通过诉讼途径追索工程款是承包方的有利保障,公司在催收工程款的过程中若想提起诉讼应首先落实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因诉讼时效的程序性规定而丧失实体救济的权利。(法律事务部 姜春晓)